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問:餐飲公司承包大學食堂如何認定被處罰主體?
留言日期:2023-03-02
大學食堂與餐飲公司簽約,將食堂承包給有經營資格的餐飲公司經營,并且責任自負,經營自負,但大學食堂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則是以大學的名稱來辦理的。
1、如果該食堂經營過程中出現了違法行為,是否可以用承包商做為被處罰人?
2、如果不可以,依據和原由是什么?
答: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
時間:2023-03-03
答:一、集中用餐單位,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規定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擔管理責任;未依法履行管理責任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集中用餐單位的承包方,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規定,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對其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罰。
二、北京市場監管局
問:關于承包單位食堂的企業或者個人是否也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問題
來信人:ba***un時間:2022-11-30
問:食安法實施條例第28條規定: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1、請問,28條中所說的食品經營許可是指食堂還是指承包方?
如果是指承包方的話,是否意味著承包方必須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而且許可范圍必須包括餐飲服務。
2、假如沒有餐飲服務的許可范圍,是否也不符合要求?
答: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答復時間:2022-11-30
答:您好,咨詢收悉。您的理解正確。
依據食安法實施條例,集中用餐單位開辦食堂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單位食堂由其他單位承包經營的,承包單位也應當具備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且證上載明的經營項目包含擬承包經營的范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集中用餐單位應當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擔管理責任。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北京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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